文明养犬不掉“链”,邻里损害需担责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22-05-07 11:00) 点击:153 |
重庆律师分析案情案情回顾 原被告系邻里关系,被告散养一条罗威纳犬。某日,被告饲养的该犬进入原告的院落中追赶撕咬原告饲养的鸡,原告出门查看时,狗将其扑倒在地,并导致受伤,随即原告在被告亲属等人的陪同下至某县医院住院治疗14天,花费医疗费5899.61元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未果,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赔付治疗费4899.61元、误工费1400.00元、交通费500.00元、营养费560.00元、陪护费5200.00元、精神损失费2000.00元,共计14559.61元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,应当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:1.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;2.原告损失的认定。 一 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被告主张并非是其家的狗将原告扑倒在地导致受伤。根据民诉法第67条第1款及民诉法解释第90条之规定,原告的证据足以证明所受损害系因被告所饲养的狗将其扑倒所致,被告虽主张并非是其家的狗将原告扑倒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,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,本院对原告受伤系被告饲养的狗所致这一事实予以确认。因被告饲养的狗造成原告损害,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损害是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,因此,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,被告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 二 原告损失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之规定,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伙食补助等合理费用。①关于医疗费。原告住院14天,支出住院费5899.61元,扣除被告预支付的1000.00元,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4899.61元,本院予以确认。②关于误工费。原告为农村居民,无固定工作,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近三年的平均收入,误工费应当按照2021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794.00元计算,原告住院14天,计算的误工费应为809.00元(20 794元×14天÷360天),本院予以确认。③关于交通费。原告虽未提交交通费的证据,但该费用属于原告必然发生的费用支出,考虑原告住院时长等因素,本院对交通费酌定为300.00元。④关于营养费。原告虽主张营养费按照每日40元计算14天,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,故原告的该主张证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⑤关于护理费。原告主张护理费按照每日300元计算14天,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护理人员的收入为300元/日,护理费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120元/天计算。原告住院14天,由1人陪护,计算的护理费应为1680.00元,本院予以确认。⑥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。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侵权行为致其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,故原告的该主张证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7688.61元,如前所述,原告的上述损失系因被告饲养的狗将其扑倒所致,在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损害是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,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,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88.61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,诉求超出部分,本院不予支持。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共计7688.61元;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,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,为了满足精神需求,饲养动物的家庭越来越多,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也屡见不鲜,很大情况下是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在日常生活中严加看管,未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所致,除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外,饲养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,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。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饲养的动物未实际咬伤他人,但作出危险性攻击动作,使人受到惊吓跌倒受伤,或如本案中的情形将人扑倒在地致使受伤,动物饲养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,饲养人要做到文明饲养,出门带链。 广大市民也应当避免故意挑逗、挑衅和激怒动物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,特别是家长更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,教育未成年子女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。 法条链接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: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”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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